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承金复〔2024〕33号
邮储银行承德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行关于承德市竹林寺营业所变更名称的请示》(承邮银请〔202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竹林寺营业所名称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和润新城营业所”,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市和润新城营业所”。
二、请你行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
三、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
2024年6月26日